中国药科大学工学院2023级化工与制药类分流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朱功春发布时间:2024-06-04浏览次数:10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于2017年开始按大类招生,为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工学院成立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工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工学院副职院领导、相关专业负责人、学院纪检委员、辅导员等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二条  坚持自主选择和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引导、合理安排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六条  专业接收人数。大类各专业的接收人数,原则上按照该年级招生当年学院向学校报备的各专业招生计划班级数确定。各专业接收人数需统筹考虑跨大类转专业学生、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特殊类型招生学生等的接收人数。

2023级化工与制药类学生分流各专业的班级数和专业接收人数如下:(1)制药工程专业4个班,不超过132人(包含跨大类转专业学生7人,留学生2人);(2)食品营养与健康专业2个班,不超过64人(包含留学生2人,留级生1人);(3)环境科学专业2个班,不超过64人(包含跨大类转专业学生1人,休学复学学生1)。

第七条  入学后学业成绩。学业成绩的构成和比例如下:

(一)学生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不含其他类必修课,军事技能课程不计入成绩计算)总评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比80%

(二)第二学期2门必修课期中考试卷面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比20%

其中,第(二)项成绩参与计算的课程是:有机化学(一)、基础化学(二);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或转换成百分制记载。计算后的加权平均成绩保留小数点后4位。最终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根据第(一)(二)项成绩高低排名。

成绩计算时,必修课指课程属性为“必修”的课程(不含其他类必修课,军事技能课程不计入成绩计算)。学生的缺考、作弊、违纪成绩以0分计算,补考、缓考总评成绩≥60分的,以60分计算;未达6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算。补考总评成绩低于期末总评成绩的,以期末总评成绩计算。特殊情况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优秀,在学生所在生源地(省、直辖市)排名名次在学校规定的名次以内(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提供),且无违纪处分记录和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课程属性为“必修”和“其他”必修)无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可优先选择专业。

第九条  专业志愿。学生根据高考成绩排名和入学后学业成绩排名等,结合自身兴趣爱好以及职业规划,进行专业志愿填报,依次选择3个专业作为志愿填报,学院将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排序及填报的志愿进行顺序专业录取,若志愿未填满,视为服从调剂。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十条  学院每年结合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批。学院专业分流报名录取具体日程安排将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学院在跨大类转专业录取名单确定后,启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根据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组织好通知与宣传、学生志愿填报、成绩计算和排名、结果公布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择专业的学生名单和专业选择结果,及除前述学生外的其他学生的学业成绩、分流结果等均在学校主页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院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工作小组核实、处理。如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工作小组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由办公室再次调查取证后,统一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学院将最终名单(包括纸质公文版和电子版)和异议处理过程、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由学院经综合考虑后进行分班并公布,由教务处进行班级号和考试号编码、教务系统和学信网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更改,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专业分流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专业分流调控措施

第十五条  专业人数设定。各专业根据招生规模,确定班级数量,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规定人数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学生分类排序。学院将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性意见》第七条规定统筹考虑各类型学接收人数。对符合《中国药科大学关于享受少数民族录取照顾政策的新疆、西藏生源的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每个专业原则上录取不超过3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院校联合招收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录取的港澳台学生及根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录取的台湾学生、其他学生的学业成绩分别排序后进行志愿填报及录取,每个专业原则上录取不超过2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学院按照各类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先后根据志愿顺序录取。最终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根据第七条第(一)(二)项成绩高低排名。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表需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级实行大类招生录取入学的学生。因留级、复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异动情况降级编入2023级就读的学生,如学籍异动前已确定专业的,直接进入原所在专业。如学籍异动前未确定专业的,与所在大类学生一起参与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工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